(一)“SPS法子”的界说——对付SPS协定附件A(1)的表明
新西兰指控,有16项法子法子“无论单独抑或整体”,都与SPS协定第2.2条、第2.3条(两款)、第5.1条、第5.2条、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8条和附件c(1)(a)不相符。
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澳大利亚针对火疫病和苹果瘿蚊而采纳的法子与SPS协定第5.6条不相符的裁定.但同时也指出。上诉机构在该条项下无法完成对付新西兰指控的法令阐明。
上诉机构还阐明白SPS协定附件A(1)的最后一句话,指出这句话的前半部门用“和”这个连词罗列了一份法令文件的清单(法令、执法、规章、要求及措施),“包罗”和“所有相关”这些词表白纵然是一项没有明晰列明的法子也有大概组成一项“SPS法子”,只要它们是“相关的”,即它们应用的目标切合分段(a)至(d)列明的方针之一。而附件A(1)的最后一句话的后半部门则“包围了一个相当大的范畴内的通过不绝变革的特征而认定的法子”。这些法子都大概组成“SPS法子”,只要这些法子都表白其与分段(a)至(d)设定的至少一个方针有着清晰且客观的接洽。因此上述机构在本案中维持了专家组的认定,即澳大利亚的16项法子无论作为整体照旧单独地,均组成SPS协定附件A(1)项下的“SPS法子”。
2.专家组裁定澳大利亚在其IRA陈诉中划定的关于新西兰苹果入口的“要求”,包罗关于三种涉案虫害(火疫病、欧洲溃疡和苹果瘿蚊)某些“一般”法子,都是与SPS协定第5.1条和第5.2条不相符的。同时体现,这些要求与SPS协定第2.2条也是不符的。上诉机构维持了这一裁定。
3.专家组裁定新西兰证明白关于火疫病、欧洲溃疡和苹果瘿蚊的替代劳法满意了SPS协定第5.6条的三项前提条件,因此澳大利亚关于这三种虫害的法子是与SPS协定第5.6条不符的。可是专家组拒绝了新西兰对付“一般”法子的指控。
1.专家组裁定,本案涉及的16项法子,无论作为整体照旧单独的,均组成SPS协定附件A(1)意义上的“SPS法子”。上诉机构维持了这一裁定。
上诉机构细致地阐明白SPS协定对付“SPS法子”界说的语句,指出SPS协定附件A(1)项下的(a)段是“应用界说范畴内的法子以掩护成员境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康健免受虫害和疾病的特定风险。其表明说“to protect”这个不定动词短语中的“to”表白了一种“目标或意图”,而“applied”这个词指的是“法子的应用”,因而表白“法子和附件A(1)所列方针之一的干系必需通过法子自身可能法子应用实际环境的证据而揭示出来。”上诉机构还认为GATrl994协定第Ⅲ:1条的雷同短语“应用……以提供掩护(applied……so as to afford protectionl”可以辅佐表明SPS法子的界说,因为两个条文都用了“applied”一词,并且都是用了诸如“to protect”和“to afford protection”的不定动词短语。上诉机构曾经在日本——酒精饮料Ⅱ案中对付GATTl994协定第Ⅲ:1条颁发过意见,即“尽量要确定一项法子的目标并不长短常容易的,可是我们可以从该法子的设计(design)、结构(architec-ture)和布局(structure)来识别。上诉机构暗示本案同样合用这一要领。一项法子是否组成附件A(1)语境下的“应用……以掩护”,不只要通过“当事方表达的法子目标”来确定,还要思量“相关法子的文本和布局。礼貌的上下文.以及条文设计和应用的方法”。因此,要判定一项法子是否组成SPS协定附件A(1)(a)项下的法子,上诉机构认为不只要审查上述因素,并且“如此审查必需展现出这项法子和附件A(1)(a)列明的特定目标之间清晰且客观的干系。”
三、上诉机构的表明及对其的评析
4.专家组认定,新西兰在SPS协定附件c(1)(a)以及第8条项下的指控不在其职权范畴内,因而不作评估。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定,认为新西兰的上述两项指控是在专家组职权范畴之内的,但同时认定,新西兰并没有证明涉案16项法子与SPS协定附件c(1)(a)以及第8条是不相符的。
ALOP),一旦某种害虫的风险按照陈诉的阐明功效高出了ALOP,那么澳大利亚就会采纳一些“要求”,这些“要求”组成了本案的“涉案法子”。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主要意见
本案主要涉及澳大利亚针对入口自新西兰的苹果而采纳的法子。汗青上澳大利亚曾经出于对本土苹果的安详思量在1921年克制了新西兰苹果的入口。新西兰在1986年、1989年和1995年三次申请进入澳大利亚苹果市场,但均遭拒绝。澳大利亚检疫检讨处事机构于1998年启动了一项针对来自新西兰苹果病虫威胁的风险评估观测。新西兰于1999年1月又提交了一份进入澳方苹果市场的申请,澳大利亚生物安详机构在2000年宣布了第一次入口风险阐明(Inlpolt Risk Analysis——IRA)陈诉,在颠末两次修订之后,于2006年11月宣布了IRA最终陈诉。
IRA陈诉回收的风险评估要领是“入侵、定居和流传大概性的定量评估加上效果的定性评估”。陈诉主要针对新西兰的三种虫害:火疫病(Fire Blight)、欧洲溃疡(European Canker)以及苹果瘿蚊(Apple Leafcuring Midge)。澳方检疫人员会较量每种害虫的风险是否危及澳大利亚的适当掩护程度(appropriate level ofprotection
一、根基案情
5.专家组最后发起“争端办理机构”(DsB)要求澳大利亚将裁定的那些与SPS协定不符的法子修改至与其义务相符的状态。上诉机构发起DSB要求澳大利亚将(i)上诉机构认定的,以及(ii)凭据上诉机构陈诉修改的专家组陈诉中认定与SPS协定不相符的法子,修改至与其义务相符的状态。
因此澳大利亚关于这三种虫论文毕业害的措施是与SPS协定第5.6条不符的
毕业论文库:工商管理 时间:2016-10-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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