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子电器设备(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也称为电子废弃物,是电子电器设备使用阶段结束后形成的废弃物。电子废弃物具有潜在的环境风险与资源价值:一方面,部分电子废弃物的零部件含有危害物质,随意处理处置,可能导致危险物质与污染物的不当释放,威胁环境与公众健康[1];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内含有多种金属(金、银、钯、铜、铁、钴、铟、锑等)与非金属(塑料、玻璃、陶瓷、橡胶、木材、阻燃剂与其他化学添加剂等),具备显著的资源价值[2]。因此,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是有效控制污染、资源利用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面[3]。然而中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不健全[4]、处理不规范[5],威胁到人体健康与生态环境[6],限制了电子废弃物资源价值的充分发挥[7]。德国是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的先行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8]。由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法律、经济、社会和技术等诸多问题,深入了解与剖析德国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正在推进中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工作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需说明的是,本文的研究范围限于德国私人家庭产生的电子废弃物管理。
1德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体系概述1.1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目前,德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专项法《电子电器设备的销售、返回与环境友好处置法》(以下简称《电子废弃物法》)、废弃物管理基本法《促进废物循环利用和保障合乎环境承受能力的废物处理法》(以下简称《废物处理法》)、有关的污染控制法,州、乡村与城镇区域、城市与市政等地方法规、以及欧盟相关的法律文件。除非《电子废弃物法》有另外的规定,否则电子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与处置适用《废物处理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废弃物法》将欧盟《关于废弃电子电器设备的2002/95/EC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转化为国内法,采用了与指令相同的产品适用范围,在附件1列出了10类电子电器设备以及每个类别设备的明确种类。10类设备依次是: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IT和远程通讯设备,消费者设备,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装置,监视和控制工具,以及自动售货机。该清单是开放式的,附件1未提及的电子电器设备种类,仍可能适用《电子废弃物法》。
1.2管理目标与任务
《电子废弃物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产生自电子电器设备的废弃物,推进电子废弃物的再使用、物质再循环与其他形式的资源再生,从而减少电子废弃物的处置量及电子废弃物中所含的危险物质”,体现了物质循环的废弃物管理原则。按照管理要求的不同,电子废弃物的生命终期管理涉及三个目标:电子废弃物单独回收、推进资源再生、以及防止污染造成人体与环境损害;相应的管理任务分别是达到或超过最小回收量、达到回收利用率与再循环率目标、满足污染控制的要求(见图1)。
回收方面,《电子废弃物法》要求电子废弃物应自家庭产生的废弃物中分离出来、单独存放。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家庭消费者产生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量应达到每年至少4 kg/人的水平。
电子废弃物回收后,需要进行处理。处理是在专门设施进行的、回收利用或处理所需要的任何操作,包括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控、拆卸、粉碎、回收利用、处置准备等。处理途径可分为资源再生、以及直接处置两类。
向宁等:德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管理实践及其借鉴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2期资源再生的方式包括再使用与回收利用。再使用指特定的操作,这些操作的目的是将电子废弃物或其零部件能够再次用于原始功能或其他功能。回收利用的具体操作则在《废物处理法》附件2B以列表的形式得到明确,可分为物质再循环与能源回收。物质再循环指除能源回收、将废弃物再加工为燃料或填充用材料外,将废弃物再加工为产品、材料或物质的任何回收利用操作。《电子废弃物法》针对不同类别的电子废弃物,规定了回收利用与再循环的最低水平。例如大型家用电器与自动售货机的最低回收利用率是80%,再循环率为75%(分母是单独回收量)。
污染控制方面,《电子废弃物法》附件3以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为目标,规定了针对特定物质与零部件的操作规范。例如,应移除含有特定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废弃物零部件或物质、以及存放与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此外,《污染排放控制法》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处理设施。(节选)
德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管理实践及其借鉴
毕业论文库:环境工程 时间:2016-10-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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