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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毕业论文库:心理学 时间:2016-10-23 点击:

  一、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 
  三权分立主要阐述政府的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三权分离,各司其职,三种权力互相制约,防止掌权者权力的滥用。亚里士多德是最早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某个政治机构独自掌握了城邦的全部权力,对城邦来说是不公平的。他认为国家在形成政体之前应当考虑到如何才能构建一个优良的、让人民满意的政体机构,而在他看来应该把政府系统划分为三个机构,立法家在进行创建机构时,如果能考虑这三个机构都是健全的,并且能各司其职,那么这个政府才有一个良好的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三个机构分别应该承担这样的:第一,为议事职能,负责城邦中一切有关公务的事件;第二为行政职能,第三为审判职能。亚里士多德把一切政体分为行政职能、议事职能、审判职能三部分。亚里士多德所提提出的这三种职能,即为现代三权分立学说的雏形,但他所提出的行政、议事、审判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他还提出当由这三种职能建立起一个政体时,应当注意其的组织方式,权力形成,如何搭配与制约。也就是说,议事机构和行政人员的选举制度按照寡头原则来进行安排,而司法权应该根据贤良原则,或者是司法和议事团体依据寡头原则而官员选任按照贤良原则来,也可以是其他各种方式的搭配,从而使一种政体混合着不一致的权力搭配,做出内容相异且互补的混合政体①。 
  二、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是近代第一位系统阐述分权理论的作家,他在1689到1690年写成了其生涯中最重要的两篇论。在第第二篇中,他提出了统治者的权力应来源于被统治者,并且系统地论证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说,对于后世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建立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他主张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居于支配地位,高于其他两种权力,是最高的权力,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受人民监督。执政权与对外权来源于立法权,没有法律的授权,执政权与对外权就缺乏合法的依据②。 
  (一)国家所有权与治理权的分解。洛克认为政治权力的获得必须要经过人民的同意。他提出了有关“人民主权”的思想,它对代议制政府体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洛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提出了“议会主权”的概念,他认为“人民主权”是人民享有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权,而议会可以代表人民的意志,通过政府官员的任职来行使权力。因此,他认为人民拥有国家所有权,但不一定掌握国家治理权。 
  (二)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洛克的分权思想主要表现在立法权是三权之中最高的权力,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在立法权归属的问题上,他认为,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作为最高的权力必然由议会行使。 
  首先,立法者必须以正式颁布的法律来作为其统治的依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立法权不得与自然法相违背,应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这种公共福利为目的。第三,立法权不得侵犯财产权,个人的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第四,立法权不得转让。第五,人民有权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通过这些原则来实现对立法机关的限制和约束。洛克完成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他认为,如果这两种权力掌握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批人手中,那么就很难防止他们把法律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把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开,能够使权力的实际执行者不能如其所愿的行使权力,而创造权力的一方也不可能通过对权力的行使从中谋取特殊利益。 
  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直接起源于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同时受到君主立宪制实践的影响,是分权学说中至关重要重要的一部分。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要达到权力的制衡,确保权力的公正使用,就必须用权力来约束权力,从而使各种政治力量在需要时能联合一致,同时在彼此之间又能彼此制约。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三权分立与制衡③。 
  (一)三种权力的划分。孟德斯鸠主张用三权分立的办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他提出每个国家都应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之中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立法权的职责是制定法律,在法律面前应一视同仁;同时立法权又可以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行政权的主要功能为维护公共安全,处理外交事宜,地域侵略等。而司法权的功能则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 
  (二)行使三种权力的机构各异。孟德斯鸠强调用三权分立来限制君主的权力,因而这三种权力也应该有不同的职能机构来执行来。立法权力为最高权,其代表了国家的集体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国王行使行政权,负责执行国家的意志,从而解决能够有效的解决国家需要迅速处理的事务。司法权由法院掌握,其工作人员来自人民中有威望、德贤的人,任职时间长短视需要而定。 
  (三)三种权力相互制衡。首先是立法权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约,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权对法律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司法机关但,立法机关无权审判行政官员本身及其行为,并且司法权是独立的,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其次是立法权内部权力应相互制约,将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有各自的议会,可以有自己的利益与观点,这样贵族和平民都可以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由人民选举得出的司法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从而法院就属于社会整体④。(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余莉霞,西方分权制衡理论的发展历程探索[D],硕士论文,辽宁师2008(04) 
  ②韩萍,论古代希腊罗马的权力制衡思想[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01) 
  ③程乃胜,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J],金陵法律评论,2008(02) 
  ④王方,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J],法制与社会,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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