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作为美容的一种,有美容的一般法令特性,但其也有本身奇特的法令特性。我国医疗美容的法制建树取得了必然的进步,可是对医疗美容法令干系定性尚不明晰,故明晰医疗美容法令干系的性质对付健全我国医疗美容行业是十分须要的。
[要害词]医疗美容;法令干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315-01
跟着我国经济的迅猛成长,人民糊口程度的慢慢提高,见识的日益更新,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人盼愿通过美容使本身变得完美。但在医疗美容行业蒸蒸日上的同时,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的数据显示,中国整容整形业鼓起的近十年以来,平均每年因美容毁容的投诉有近2万起,十年间已有近20万张脸被毁掉。从这一数据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医疗美容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美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的抵牾越来越厉害,已经成长到了不行和谐的境地。随之而来的是如何类型医疗美容市场,维护医疗美容机构以及美容者的正当权益成了一个困难。这个中最突出的就是要明晰医疗美容的法令干系。
一、医疗美容法令干系的性质存在争议
由于我国今朝对医疗美容法令干系的性质尚未做出明晰的划定,因此,对付其性质是众说纷纭,各持一家。但总体来看,主要存有“处事条约论”、“医疗条约论”和“消费法令干系论”这三种概念。
(一)处事条约论
按照我国《条约法》,处事条约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必然处事行为或客观特定的处事勾当,另一方必需付出处事酬金的一类条约。持处事条约论者认为:一方面,医疗美容是医疗美容机构对非病人可能正凡人的身体部位的形态举办修复和从头塑造,通过操作医学手段、常识来满意人们爱美的需求以期获取相应的酬金,具有纯粹的营利性质;另一方面,医疗美容条约差异于凡是意义上的医疗条约,因为在医疗条约干系中,患方往往处于被动遭受的一方,对付医方采纳何种医疗法子、价值、结果等方面不能完全自主选择、抉择,这一项权利一般由院方行使;而在医疗美容中,两边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医疗器械、要领、结果举办自主选择,进而两边协商形成条约干系。因此,该派学者认为,医疗美容处事干系的性质,是医疗机构向美容者提供医疗美容处事的一种处事条约干系。
(二)医疗条约论
主张医疗美容属医疗条约的学者们认为,医疗美容是医疗处事需求者就非康健需求问题来寻求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相关处事的条约。来由如下:其一,固然以美容为目标的医疗美容行为不具有诊疗目标,甚至具有必然的粉碎性,但这并不影响其条约自己所具有的医疗性质及其发生的权利义务。因为跟着医疗技能的不绝进步,医疗规模不再范围于仅以诊疗为目标的医疗行为。显然,操作医疗手段、技能为非康健人士提供医疗美容处事的医疗美容行为属于当今意义下的医疗规模。其二,固然医疗美容不是一种必须的医疗行为,仅仅是一种为了改进自身形象,规复可能保持康健状态的医疗消费行为。[1]可是由于在这进程中,它与一般的医疗行为一样需要运用到医学理论和技妙手段,因此,医疗美容法令干系的性质该当归于医疗条约。
(三)消费法令干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第二条划定:“消费者为糊口消费需要购置、利用商品可能接管处事,其权益受本法掩护;本法未作划定的,受其他有关法令、礼貌掩护。”这一条对消费法令干系举办了明晰的界定,指出了《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的调解工具是策划者与消费者在购置、利用商品可能接管处事中发生的消费干系。相应的,在医疗美容中,医疗美容机构操作相关的产物、技能为美容者提供处事,美容者付出相应的用度,在此进程中医疗美容机构实现其营利的目标。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属于策划者,美容者是消费者,他们之间存在消费法令干系,其客体就是医疗美容机构实施的行为。
二、明晰医疗美容法令干系的性质
鉴于对医疗美容的定性,通过对以上三个概念的综合阐明,笔者认为医疗美容法令干系属于非凡范例的医疗条约,来由如下:
一方面,医疗美容条约切合医疗条约的组成要件,属于医疗条约,其主体即医疗美容机构属于医疗机构(详见《医疗处事打点步伐》第二条第二款),对付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人员也是依照职业大夫的尺度举办划定的,而措施方面,按照《医疗美容处事打点步伐》第二十条的划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需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奉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留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本领可能限制行为本领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这与医疗诊疗行为配置的措施一致。
另一方面,医疗美容又有别于一般的医疗条约,医疗美容条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必然是患者,其既可以是患者,也可以是只是追求完美的康健人,而医疗条约的一方当事人必需是患者。医疗美容条约约定的内容非凡,医疗美容者往往只对要举办医疗美容的部位举办约定,这一点属于承揽条约的性质,而在一般的医疗条约中,患者并不是十分相识所患疾病的特点,一切医疗事务都交由大夫举办,因此,一般的医疗条约具有委托条约的性质。[2]因此,按照这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医疗美容条约的性质是一种非凡的医疗条约。
三、结语
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成长正处于一个要害的阶段,但我国对医疗美容的法令干系还没有明晰定位,这就使得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在成长中无章可循,造成了医疗美容纠纷的增长。只有明晰医疗美容法令干系,才气保障医疗美容行业调和有序的成长。
参考文献
[1]何颂跃著:《医疗纠纷与损害抵偿新表明》(第二版)[M],第192页。
[2]郑妙:《医疗美容损害抵偿责任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6).
作者简介
陈赟,(1989-),女,江苏省淮安市人,南通大学专业西席,助教,研究偏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