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验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支付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付出适当的酬金。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明晰划定,除由法人可能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可能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可能其他组织包袱责任的作品,法人可能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景象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颁发的陈诉、发言等作品,著作权归陈诉人可能发言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向执笔人付出适当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