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音法定许可的目标是让权利人得到酬金
新闻出书总署(国度版权局)作为草案的起草者不代表任何好处主体的片面意见,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一方好处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令干系中差异好处者的协调者僻静衡者。国度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事情率领小组起草草案遵循的根基原则是既要掩护智力缔造,也要勉励常识流传;既要阻挡市场把持行为,也要防备权利滥用。其目标是在掩护作者权益这个根基前提下,实现权利人、利用者和社会公家三者之间的好处均衡,促进作品的遍及应用,促进文化经济的成长和繁荣,最终满意最宽大消费者的精力文化需求。
针对修订草案中第46条的相关划定,王自强表明说,三个月后,其他唱片公司也可以对音乐作品举办从头录制,这是法令许可的。因为每一次利用城市给权利人增加一次收入。需要留意的是,这个划定是针对著作权人的划定,《伯尔尼合同》从来就没有给唱片公司划定录制今后需要多长时间别人才气以差异的形式去录制这个作品。今朝,德国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承袭这个原则:在利用歌曲灌音的时候没有给任何一个权利人保存这样的权利,即只要是一首歌曲首次出书今后,其他唱片公司就可以不经许可举办再次从头录制,虽然要凭据政府划定的酬金给作者付出,这也是国际的一种通用做法。
针对“如何对待有人质疑修订草案第69条是勉励盗版”的问题,王自强表明称:“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能处事方有一个一般划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能中立和过失原则。不只美国有此划定,欧盟也有,即成员国不应当要求处事提供者监视其存储和传输的信息。”我们的划定比他们要严格,他说只合用于“纯真提供技能”的处事提供商,只要处事商有主观因素,就不合用于第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