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强在互动会上首先强调,新闻出书总署(国度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可是按照我国立法体制的相关划定,新闻出书总署(国度版权局)部门包袱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起草事情。修订事情是在现行《著作权法》基本上的一个制度完善,而不是重新积极别辟派别。
有记者提出,“今朝社会及部门权利人对我国集团打点组织存在的分派不透明等问题争议较多,草案对著作权集团打点组织成果和职位的增强,是否意味着支持这些‘有问题’的打点组织”?对此,王自强暗示,这种概念是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混在了一起,并且对制度设计采纳了一种灰心立场。今朝的要害点在于,是放弃著作权集团打点制度照旧完善这个制度。著作权集团打点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的故里,但此刻著作权人却把集团打点组织视为“异己”,这是部门著作权人并没有相识立法者的意图。
王自强就此还叙述说,纳入著作权集团打点的著作权权项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工业权都合用集团打点制度,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工业权,可能著作权人无法节制的工业权,才气合用集团打点。合用集团打点的工业权具有特定性,不能延及著作权人的所有工业权利。所谓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或无法节制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显着知道本身的作品被浩瀚的市场主体策划性利用,本身又不清楚谁在详细利用,也节制不了他人利用本身的作品,并且不能从这些利用中得到合法的酬金。
王自强认为,集团打点组织应该是权利人自治维权的组织,不能因为著作权集团打点组织今朝还存在各类问题就要求破除世界通行的著作权集团打点制度。他阐明说,应该把制度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制度自己的问题,二是组织执行进程中的不类型问题。不能因为执行的问题,就放弃完善打点制度的尽力。好比,《著作权法》的实施是为了掩护著作权,但我国实施《著作权法》20年来盗版环境并没有杜绝,不能因此就要破除著作权掩护制度。因此,他认为今朝著作权集团打点组织应该消除存在的不类型问题,进一步完善,成为大都著作权人的代表。这也是当当代界大大都国度由著作权集团打点组织代表宽大著作权人维权的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延伸的集团打点权项,即被部门著作权人或学者认为“被代表”的权项的合用条件,比一般性的集团打点权项越发严格。《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稿第60条和第70条有关“被代表”的立法思量,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掩护最宽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大都愿意依法流传(利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正当途径得到权利许可,在掩护著作权人根基权利、勉励作品正当流传、满意公家精力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流传者双赢的目标。
避风港合用原则:纯技能不包罗主观因素
既要掩护智力缔造,也要勉励常识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