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纳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四)违法行为涉嫌组成犯法的,移送司法部分处理惩罚。
(六)判断结论;
第一章 总 则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质料;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可能严重效果的。
第二十五条 (观测陈诉)观测终结后,办案人员该当提交案件观测陈诉,说明有关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处理惩罚意见及有关事实、来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质料。
(三)充公侵权复成品;
第十七条 (出示法律证件) 办案人员在法律中该当向当事人可能有关人员出示由国度版权局可能处所人民当局制发的行政法律证件。
第十一条 (备案) 著作权行政打点部分合用一般措施查处违法行为,该当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