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记者提出,“今朝社会及部门权利人对我国集团打点组织存在的分派不透明等问题争议较多,草案对著作权集团打点组织成果和职位的增强,是否意味着支持这些‘有问题’的打点组织”?对此,王自强暗示,这种概念是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混在了一起,并且对制度设计采纳了一种灰心立场。今朝的要害点在于,是放弃著作权集团打点制度照旧完善这个制度。著作权集团打点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的故里,但此刻著作权人却把集团打点组织视为“异己”,这是部门著作权人并没有相识立法者的意图。
针对“如何对待有人质疑修订草案第69条是勉励盗版”的问题,王自强表明称:“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能处事方有一个一般划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能中立和过失原则。不只美国有此划定,欧盟也有,即成员国不应当要求处事提供者监视其存储和传输的信息。”我们的划定比他们要严格,他说只合用于“纯真提供技能”的处事提供商,只要处事商有主观因素,就不合用于第69条。
针对修订草案中第46条的相关划定,王自强表明说,三个月后,其他唱片公司也可以对音乐作品举办从头录制,这是法令许可的。因为每一次利用城市给权利人增加一次收入。需要留意的是,这个划定是针对著作权人的划定,《伯尔尼合同》从来就没有给唱片公司划定录制今后需要多长时间别人才气以差异的形式去录制这个作品。今朝,德国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承袭这个原则:在利用歌曲灌音的时候没有给任何一个权利人保存这样的权利,即只要是一首歌曲首次出书今后,其他唱片公司就可以不经许可举办再次从头录制,虽然要凭据政府划定的酬金给作者付出,这也是国际的一种通用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延伸的集团打点权项,即被部门著作权人或学者认为“被代表”的权项的合用条件,比一般性的集团打点权项越发严格。《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稿第60条和第70条有关“被代表”的立法思量,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掩护最宽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大都愿意依法流传(利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正当途径得到权利许可,在掩护著作权人根基权利、勉励作品正当流传、满意公家精力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流传者双赢的目标。
避风港合用原则:纯技能不包罗主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