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有出书权
图书出书条约中约定图书出书者享有专有出书权但没有明晰其详细内容的,视为图书出书者享有在条约有效期限内和在条约约定的地区范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书图书的专有权利。
图书出书者重印、再版作品的,该当通知著作权人,并付出酬金。图书畅销后,图书出书者该当凭据条约约定对图书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条约。
图书出书者对著作权人交支付书的作品,凭据条约约定享有的专有出书权受法令掩护,他人不得出书该作品。出书者享有的专有出书权的详细内容依据图书出书条约约定。
图书出书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出书者有权许可可能克制他人利用其出书的图书的版式设计。该项权利的掩护期为十年,截至于利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书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三、图书的修改、删节
出书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发生的作品,该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付出酬金。
四、图书的出书、重印、再版
二、版式设计权
图书出书者该当凭据条约约定的出书质量、期限出书图书。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图书的出书作了相应的划定,图书出书者出书图书时应遵照以下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