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互联网金融改革已经拉开序幕。2016年1月,随着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暂停P2P借贷平台的注册以及新三板推出新的针对类金融企业包括从事P2P网贷类的公司暂停新三板挂牌的禁令,并且禁令包含不得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挂牌,意味着新三板全面暂停了P2P公司的上市之路,P2P在国内的发展也从之前的热火朝天走向了逐渐冷却。就在这种状态下,投资人和融资人的注意力也更多的开始关注于众筹的另外一个领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属于互联网众筹行业新兴起的融资方式,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向大众投资人推介项目,同时约定以股权的取得作为大众投资人的回报进行资金募集的融资行为。自其2011年在美国诞生以来,这种新型融资模式迅速在全球复制开来。中国股权众筹发展速度近两年来迅速跟上了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发展脚步,这其中一方面得益于中国互联网行业整理技术水平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中国整个投融资大市场的迫切需求所驱使而使然。但与美国有着《JOBS法案》不同的是,我国相关的监管立法却还处于探索和讨论阶段,这势必会给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确定性,行业的公司和投融资者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为此,本文将从股权众筹的概念出发,研究其特征和法律属性,同时结合目前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美国相关的立法实践,来探究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议。本文对股权众筹的问题研究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概念,模式,特征入手,对股权众筹进行了介绍。该部分先从众筹的概念和分类,介绍了除股权众筹外其他三类的众筹模式,以厘清股权众筹与其他众筹模式的区别;继而引入股权众筹的概念、模式等基本内容的概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全球以及中国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情况,较深入研究了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继而说明了该行业发展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问题。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内关于股权众筹方面的立法和监管动态;其次着重介绍了目前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有关股权众筹的最新立法,其中重点介绍了美国JOBS法案和SEC监管细则的内容,试图从其中找出可以适用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先进制度设计方案。第五部分结合前文的对比分析,总结目前国内股权众筹行业监管亟需建立的制度内容。包括实行股权众筹豁免,健全符合股权众筹特征的合格投资人制度,以及引入领投人职业化制度等。 还原
中国与美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的对比探
毕业论文库:法律 时间:2017-02-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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