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决策的重要支撑,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技术进步促进了个人信息的开发与利用,但也让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泄露和被滥用的巨大风险。如何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是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个人信息安全要求个人信息不受内部和外部风险威胁,处于保密、完整和可控制状态。威胁个人信息安全的内部风险主要是指信息技术本身的缺陷,外部风险主要在于人们的不法行为。常见的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主要有泄露、非法处理以及非法使用三大类。针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现今已有九十多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保护。绝大部分国家和国际立法以可识别性划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确立个人信息权。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具体权利内容包括: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保密权、收益权、救济权。大数据时代,在技术和人为双重因素的影响下,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新的挑战:一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二是围绕个人信息的利益冲突日益明显。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不断向前发展,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定,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体系。然而,面对技术对个人信息安全提出的新挑战,我国当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还存在较大的不足:缺乏专门立法,法律规定不明确;多头执法,监管不严;法律救济渠道单一,成本高昂;信息主体和信息管理者缺乏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意识。国际组织、美国、欧盟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各自的特点与优势,对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针对我国当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学习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成功经验,加紧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执法监管,优化个人信息保护司法救济方式,提高行业自律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逐步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体系。 还原
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探析
毕业论文库:法律 时间:2017-02-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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