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8日Apple Pay登录中国电子支付市场,与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展开新一轮的竞争。传统的银行收单的支付方式从之前的刷卡支付升级为“NFC+指纹”签名的支付方式,颠覆了原有的信用卡收单的支付方式,从而在登录之初便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由此,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交易快捷化的需求,支付方式的升级和便捷越来越成为客户的需求和企业竞争的重点。金融活动中最广泛的便是支付,它连接着交易和货币流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创造了一种新的产业形态,它颠覆了传统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支付关系。随着2004年支付宝的产生,第三方电子支付开始出现在人们面前,它通过推广应用,增加客户粘性,培养电子支付习惯,不断抢占中国的支付市场,从线上支付到线下支付,从远程支付到近场支付,从全款支付到赊账支付,不断改变着国家支付的运行方式和人们的生活习惯的。这种通过网络、移动终端等电子化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货款支付服务的新型非金融机构被称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1伴随着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展,支付方式和支付工具也不断创新,从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的无序竞争、支付机构的资质、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洗钱风险的增加等风险隐患势必要引起相关当局的重视。2010年9月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0年《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范围,确立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2013年6月7日央行颁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2013年《存管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中预收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的规则;2015年7月央行、工信部等十部门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意见》),再次明确央行作为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机关;同年12月28日央行再次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5年《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法律体系,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利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前述法律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基本确立了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规范发展的法律框架,为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与欧盟、美国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展较早的国家地区相比,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相关法律监管制度仍有一定的缺陷,诸如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准入条件过高、平台客户资金存管待完善、反洗钱相关规则过于简单和原则化等。规范的不完善势必会影响风险的防控。因此,完善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该行业的引导和管理,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部分介绍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概况,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定义、模式、产生动因、发展特点进行了概述,分析了第三方电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立法概况和监管制度,并分析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从国外立法的角度,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的立法概况和法律监管制度,分析了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第四部分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和发展趋势,从明确监管原则、转变监管思路、完善监管制度、促进国际协调监管四个方面提出建议,并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从市场准入制度、客户资金监管制度、反洗钱监管制度进行了详细论述。 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