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较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法释〔2006〕11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可能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侵权行为地包罗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处事器、计较机终端等设备地址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密告明侵权内容的计较机终端等设备地址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统领。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本辖区的实际环境,可以确定若干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区统领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统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