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构造在对外宣布的公函正本上把印发构造标注为公函的印制主管部分即文秘部分,“既是对文秘部分辛勤事情的记实,也是文秘部分对公函印制包袱责任的标志”[8]。打消论者针对笔者前文的这一概念又提出,不能把文秘部分认定为公函印制的责任人[9]。但在笔者看来,文秘部分是法定的公函印制的责任人。因为凭据《条例》划定,“各级党政构造办公厅(室)主管本构造的公函处理惩罚事情”,“公函处理惩罚事情是指公函拟制、治理、打点等一系列彼此关联、跟尾有序的事情”,个中“公函拟制包罗公函的起草、审核、签发等措施”,不只“公函文稿签发前,该当由发文构造办公厅(室)举办审核”,并且“已经发文构造认真人签批的公函”在印发前也要由办公厅(室)“对公函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名目等举办复核”,对“需作实质性修改的,该当报原签批人复审”(笔者认为,文秘部分包袱的这一任务就是为了制止在正式宣布的公函中存在包罗“签发人的意见”自己有欠妥之处等实质性问题),在公函印制完毕后,办公厅(室)还“该当对公函的文字、名目和印刷质量举办查抄”。[10]显然,在各级党政构造公函处理惩罚事情的整个进程中,这一系列详细明晰的划定正是文秘部分的法定任务和职责,文秘部分必需对公函的内容、名目、制发措施、印刷质量等举办审核、把关,换而言之,文秘部分就是各级党政构造公函处理惩罚事情(虽然包罗公函印制事情)的法定责任人,必需对公函的印制包袱责任。简言之,党政构造在对外宣布的公函上把印发构造标注为公函的印制主管部分即文秘部分,是须要的、正确的。
与打消论者的概念差异,徐成华等人是这样表明“公函的送印构造”的(以下简称“徐说”):“印发构造是指公函的印制主管部分,一般应是各构造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分。有的发文构造没有专门的文秘部分,发文构培育是印发构造。”[6]在实际事情中,《条例》与《名目》宣布实施以来,党政构造在其制发的公函正本上印发构造标注的正是公函的印制主管部分即发文构造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分,也就是说,党政构造的文秘人员对印发构造的领略与徐说一致,徐说切实可行。
至于打消论者用重大政策出台“往往布置文件起草人或相关专家对文件举办宣讲”来证明“一般文稿审核人对文稿的掌握达不到起草人的水平,因此不宜由文稿审核人替代起草人对收文者疑问的解答”的论证[11],显然是错误的。一方面,现实事情中的公函都是需要有关构造和有关人员领略、知晓的,并且绝大大都公函是需要有关构造和有关人员(包罗社会公家)在领略知晓的同时去着手治理或贯彻落实的,这就从客观上抉择了公函文稿必需做到“内容简捷,主题突出,概念光鲜,布局严谨,表述精确,文字简练”[12],简朴地说,公函的内容必需是精确大白易懂的;同时,《条例》明晰划定“需要发文构造审议的重要公函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构造办公厅(室)举办初核”[13],文稿审核人即文秘部分都无法透彻领略的公函文稿(包罗宣布重大政策的公函文稿),是不行能通过审核、正式印发的。另一方面,重大政策出台之所以布置相关专家对文件举办宣讲,是为了表白发文构造对某一重大政策的高度重视,因而借助果真会合的宣讲勾当和专家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在更短的时间内引起社会公共的普遍存眷和重视,而不是因为社会公家都不能精确领略某一公函;假如宣布重大政策的公函只有文件起草人或相关专家才气透彻领略,那么因没有时机亲自凝听相关专家宣讲而不能更精确地领略公函的宽大公众(有时机亲自凝听相关专家宣讲的人员只大概是少数公众)就无法很好地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显然,只有文件起草人或相关专家才气透彻领略的公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纵性”,是不“讲究实效”的,这不切合《条例》的划定[14]。换而言之,对文稿审核人可能说是公函的审核、把关人即文秘部分来说,精确透彻地领略发文构造宣布的公函并对收文者的疑问做出精确、明了的解答,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 对付打消论者提出的在“各级党政构造办公厅(室)主管本构造的公函处理惩罚事情”这一条文中 “主管”和“包袱治理”的不同问题,笔者认为,在各级党政构造公函处理惩罚事情的整个进程中,办公厅(室)既是公函处理惩罚事情的主管者,又是公函处理惩罚事情的包袱治理者,虽然在包袱治理公函的进程中有时需要非文秘部分的协助、共同,也就是说文秘部分有时不是公函处理惩罚事情的绝对独立的包袱治理者,但这与文秘部分在公函处理惩罚事情中的包袱治理者这一法定脚色并不抵牾。
正如笔者前文所论,《条例》中“印发构造”是指“公函的送印构造”[4]这一表述存在歧义,“公函的送印构造”既可领略为“公函的承印构造”,也可领略为“把公函文稿送交承印构造的构造”即公函的起草、承办构造。主张打消“印发构造和印发日期”这一名目要素的专家学者(下文简称“打消论者”)正是基于这一歧义而认定《条例》中划定的印发构造是指公函印制的送交部分,而不是公函的承印部分;奇怪的是,打消论者在认定印发构造是指公函印制的送交部分的同时却又提出“条例称公函‘印发构造’指‘公函的送印构造’是正确的,用词寄义是明晰的” [5],否定“印发构造”是指“公函的送印构造”这一表述存在歧义,但不知打消论者又该奈何表明他们和《名目》起草成员徐成华等人对“公函的送印构造”的差异领略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连系宣布的 《党政构造公函处理惩罚事情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中划定,“印发构造和印发日期”是公函名目标组成要素之一[1];作为《条例》的配套划定,国度质量监视检讨检疫总局和国度尺度化打点委员会连系宣布的国度尺度《党政构造公函名目》(下文简称《名目》),将公函名目各要素分别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门,而“印发构造和印发日期”项目是“版记”部门的名目要素之一[2]。《条例》和《名目》宣布实施以来,针对“印发构造和印发日期”这一名目要素是否确有须要配置,学界呈现了争论而且一直在举办探讨研究。在笔者颁发主张配置“印发构造和印发日期” 这一名目要素的《公函名目中印发构造和印发日期项目不行打消》(下文简称“笔者前文”)一文[3]之后,又有学界同仁提出一些打消“印发构造和印发日期”项目标来由,为明辨长短,本文对配置“印发构造和印发日期”这一名目要素的须要性和实际意义做进一步的探讨。
1 关于“公函的送印构造”的歧义
2 把“印发构造”标注为文秘部分是正确的
1 关于“公函的送印构造”的歧义
2 把“印发构造”标注为文秘部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