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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视角下的情理法关系分析

毕业论文库:社会科学 时间:2016-10-23 点击:

    一、 情感、理性和法制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一)情感的内涵
  “情感”在中国社会中内涵比较复杂,因此,需要用多种色彩来描绘它。第一,它是指一种心理倾向性。它主要是指在特定社会结构(主要包括血缘、地缘、友缘、学缘、业缘、族缘、民族和民族国家等)影响下所形成的特定心理状态。第二,它是指一种精神依附性。它主要是指在特定社会结构(主要包括血缘、地缘、友缘、学缘、业缘、族缘、民族和民族国家等)影响下所形成的特定精神状态。精神依附性是心理倾向性的发展和继续,因此,精神依附性高于心理倾向性。第三,它是指一种意识关联性。它主要是指在特定社会结构(主要包括血缘、地缘、友缘、学缘、业缘、族缘、民族和民族国家等)影响下所形成的特定意识状态。无论在心理倾向性中,还是在精神依附性中,都存在着意识关联性。因此,意识关联性在“情感”所表达的特定客观事实中具有贯通性。第四,它是指一种主观感受。这种感受有时来自即刻的、瞬间的感觉,并不需要严格的理性思考、认识和理解。
  (二)理性的内涵
  “理性”在中国社会内涵多义。概括起来,至少有如下四种所指:第一,它是指合类性,即“从众”就是合类,而合类就是遵守理性。在合类性下,“从众”就是遵守规矩、服从道统、遵循轮轨。第二,它是指合范性,即遵循道德、伦理、礼仪、规则、规律、契约、约定等。道德、伦理等所具有的普遍性最多,因为它们是整个社会或者国度所追求的一种价值标准或者行为标准。礼仪、规则所具有的普遍性次之,因为它既包含着整个社会或者国度所追求的一种行为范式,也包含着特定共同体所追求的特定行为范式。规律所具有的普遍性比较高,因为它主要展现了人同自然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契约、约定等所具有的普遍性最低,因为它们主要体现了特定共同体所追求的一种行为范式。第三,它是指创新性,即在合类性和合范性基础上对既往的超越。第四,它是指特定的地方性知识。
  (三) 法制的内涵
  “法制”在当今社会中内涵比较确定,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它是指国家出台的、在社会中正在实施而且有效准的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第二,它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第三,它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情感、理性和法制之间的关系
  理性是情感的活动尺度和边界,而情感则是理性的润滑剂。
  理性是法制的本体论,而法制则是理性的实践论。理性是流动的法制,而法制则是凝固的理性。
  情感使法制具有人性、能动性和可操作性,而法制则使情感具有规范性。
  从总体上说,上述三者有时是统一的、一致的,有时则是矛盾的、不一致的。
  二、情感、理性和法制在协商民主背景下的内在统一性
  协商民主制度的真正贯彻落实到位要求情感、理性和法制必须内在统一。这是由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一)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至少具有如下五个方面的本质特征。第一,理性。理性是人超越动物性进入精神性或者神圣性的过程及其结果的总称,它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合类性、合范性和创造性等。理性是协商民主中最为重要的特点和内容。因此,只有具备理性特点,才可能进行协商民主。第二,包容性。包容性是理性在主体之间的一种运用和体现,是主体把自身以外的存在当做主体来对待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开放性、溶解性和宽容性等。包容性是协商民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因此,只有具备包容性特点的协商民主,才有可能促进协商民主向开放性、溶解性和宽容性等方向发展。第三,平等性。平等性也是理性原则在主体之间的一种运用和体现,是主体在价值和地位上把自身以外的存在同自身的存在视为等价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主要体现为价值的同一性和地位一致性。平等性是协商民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因此,只有具备平等性的协商民主,才有可能促进协商民主向价值同一性和地位一致性的认识论或者方法论等方向发展。第四,规范性。规范性是理性在主体的实践过程中的运用和发展,它主要表现为主体对自身的责任和权利、对他者的权利和责任具有清晰的认识、理解和领会。一个具备规范性民主素质的公民必须具备清晰的关于自身责任与权利的认识、理解和领会,关于他者的权利和责任的认识、理解和领会。对于一个具备责任性民主素质的公民来说,明晰自身的责任、履行自身的责任是首要的,而且明晰自身的责任是履行自身的责任的前提,而履行自身的责任正是明晰自身责任的结果。同时,认识到他者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任何一个具备合法性存在的公民都是具备相关性权利的。正是这种相关性权利才构成了公民的合法性存在的实质。虽然权利不一定是责任的附带,但权利肯定需要履行责任的。规范性是协商民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因此,只有具备规范性的协商民主,才有可能促使协商民主沿着边界规范、责任规范和权利规范等方向发展。第五,商谈性。商谈性主要表现为主体把理性原则同语言的运用进行有机结合的过程及其结果。具备商谈性民主素质的主体必须具备商谈能力。而具备商谈能力的主体一般都具备语言运用能力、交往能力和协调能力。所谓语言运用能力主要表现为对语言的驾驭和把握的能力。虽然语言运用能力主要表现为主体在语言的运用上,但是,它又远远超出特定主体的语言运用范围。要使语言的运用效果一定具有效准,语言本身就必须具备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等。〔1〕商谈性是协商民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因此,只有具备商谈性的协商民主,才有可能促进协商民主沿着理性的轨迹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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