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苏映宇,《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市民社会思想与启示》,《太道理工大学学报》,2014:2。
今世德国思想家J·哈贝马斯在综合各家理论的基本大将市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度的“私人自治规模”,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民众规模”,使社会文化系统挣脱政治化和贸易化影响而得到独立成长。
[3]何颖、王首婧,《<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市民社会二重性及干系阐释》,《北方经贸》,2009:12。
[1]柯亨,《市民社会与政管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书社,1992年版。
古罗马政管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1世纪明晰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观念,认为市民社会“不只指单个国度,并且也指业已发到达呈现都市的文明政治配合体的糊口状况”[2]。他是同时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上利用这一观念的最典范代表。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黑格尔以绝对精力的自我成长为向度,以家庭、市民社会、国度为基点,将市民社会界说为由私人糊口规模及其外部保障组成的整体,认为其是因个别需要而相接洽的社会来往体系,是一种打破以家庭为基本的社会干系。[3]他被认为是较早提呈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观念的思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