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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

毕业论文库:经济学 时间:2017-01-23 点击:

一、我国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现状 
  (一)保险市场退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尽管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退出一定程度有法可依,但是相关法律只是对保险市场退出做原则性规定,并且条款较为抽象,缺乏实施细则。例如《保险法》有关解散的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解散的操作程序和具体流程,相关方面仍存在法律缺失。再如关于企业破产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此款规定较为笼统,何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又该如何在实践中衡量?《保险法》、《企业破产法》、《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均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最后,整顿和接管的详细程序缺乏细则,无法及时给予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详细指导;同时,仅仅笼统地指出整顿组应由保险专业人员组成、接管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并未对整顿和接管人员的资质作出具体规定,。 
  (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不完善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时间较晚,2008年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在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方法、补偿标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 
  第一,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方法易引起保险公司逆选择。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是按照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这种按保费平均规模缴纳的方式,实质上是那些信誉高、资产雄厚的大保险公司对信誉低、资产不足的小保险公司进行 “贴补”,对大保险公司不利,会影响其参保性。由于中小保险公司从中获得好处,往往易诱发中小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 
  第二,保险保障基金的补偿标准值得进一步考量。《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保单持有机构相对于个人而言,应对风险的能力更强,80%过高的补偿不利于发挥其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作用。同时,《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没有对补偿上限做出规定,一旦发生巨额补偿,会对保障基金的稳定性和偿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保险业具有保障性,保险公司一旦破产将给经济社会稳定性带来破坏。当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应首先对其采取整顿、接管等救助措施,尽力使其摆脱困境,从而维护社会稳定。而目前《保险法》对整顿和接管的规定极为粗略,既未明确整顿和接管人员资质,也未明确整顿和接管的具体规程。因此,应在《保险法》中明确整顿和接管人员的资质,明确“保险专业人员”的衡量标准;另一方面,也应加快整顿和接管实施办法的出台,明确对保险公司整顿和接管的具体规程,同时为其提供详尽的法律依据。 
  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在接受整顿或接管后,仍未改变困难的处境,将真正进入破产程序。而在原则上,我国保险公司的破产并不适用于《破产法》。应借鉴国外保险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在《保险法》中对破产的原因进行明确规定。 
  (二)完善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完善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尽快由固定费率向风险费率改革。目前虽然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固定费率制度,但固定费率制度的缺陷逐渐显露,如增加保险公司道德风险。而在风险费率制度下,缴费多少要结合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大小和经营情况,有利于保险公司防范风险。因此,我国应借鉴和吸收采取风险费率制的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风险费率改革。 
  2.设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补偿方式为比例补偿,没有设定自负额和赔偿限额,弱化了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不利于保险保障基金的稳定。因此,建议我国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和自身实践,分险种设定保障基金自负额和赔偿限额,使保单持有人自身承担一定风险,并发挥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进而保证保险保障基金自身的偿付能力。 
  作者简介: 
  孙 欣(1988-),男,河南郑州人,山东冠县人,保险学专业,中央财经大学。 
  张 睿(1989-),男,辽宁锦州人,保险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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