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防范利益冲突、加大防治腐败力度、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等是十分必要的。
1.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中国经过30多年的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需求基本得到了满足,政治参与的热情和期望不断提高,对当下中国政府的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决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等一系列民主权利。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将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状况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进步的直接体现,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是密切联系党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必要形式,能够真正将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2.是建立健全防范利益冲突的内在要求。利益冲突在此特指国家公职人员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私利之间的博弈或冲突,社会实践已证实大量的腐败案件都跟利益冲突有着密切联系。出于预防腐败的需要,国外很多国家建立有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即为了保证公职人员对公权力的运用不受其私人利益的影响而对其行为采取一定限制措施的制度。在我国,出于新形势下防腐反腐的需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就是要事先发现可能滋生腐败的节点并采取防范措施来挤出腐败收益,重点在于事先预防腐败发生的可能,而财产公开制度在本质上就具备这样的功能,即通过对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状况这一“私人利益”的公开和监督,找出其职能和职责中暗藏的可能利益冲突点来事先加以避免,通过这种先期对腐败收益空间的挤压能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预防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3.是加大防治腐败力度的迫切要求。2013年1月23日在中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王岐山强调:“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1]应该说,财产公开制度与惩治腐败之间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财产公开制度的功能更多的还是在于防患于未然,立足于将来从根本上防治腐败。因为不管财产公开制度实施与否,腐败问题都要惩治,当然,反腐不能光靠惩治,惩治不是目的,而有效的预防措施不仅能防止腐败的产生,还能节省大量行政资源和执法成本。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挤出腐败获得的收益,从源头上发现和预防腐败。
4.是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的应然要求。历史上,吏治腐败导致的亡党亡国经验教训表明:腐败盛行必然会使执政者丧失人民的信任,必然会动摇其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人民是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执政队伍内部一些腐败的滋生严重破坏了党和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导致一些党群信任危机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十分严峻的信号。近年来社会公众和学界要求公职人员公开家庭财产状况的呼吁之声愈来愈高,不容忽视。一个干部就是一面旗帜,通过对其家庭财产的公开,让越来越多的通过群众监督的公职人员履任新职,将逐渐重新树立起党的执政队伍廉洁奉公的形象,重建党群互利互信的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二、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面临的阻碍因素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我国新提任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试点,但目前仍然存在推进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种种阻碍因素。
1.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可能性。社会稳定是国家发展的前提,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稍有差池就可能引发不可预知的社会动荡,表现在:(1)普通民众对于公职人员拥有的大额财产,缺乏理性面对的心态,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些财产和贪腐行为进行关联,这种心理失衡和心态落差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冲击;(2)担心贪腐财产被曝光的部分人员可能抱团取暖、集体抵制,同样会危及到政权的稳定;(3)当前处于改革攻坚期,周边领土争端和民族分裂恐怖主义等问题日趋严重,如果国内局势不稳定很有可能间接导致外部势力的介入和干涉,甚至危及国家统一。
2.既得利益者的抵制。所谓既得利益者主要有三类:“(1)有很大审批和管制权的部门中的一部分人,即所谓的强力政府部门中的部分官员;(2)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官员;(3)部分国有垄断企业特别是央企和地方重要国企中的一些高管。”[2]他们通过手中的公共权力寻租,谋取不正当私人利益。美国社会和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曾说过:“如果社会中的典型组织只代表其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则该组织必然不肯为增加全社会的利益而作出自我牺牲。它们在采取集体行动时,不会关心社会总效益的下降或公共损失。”[3]改革,自古以来往往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我国推进全面改革,就是要革既得利益者的不当得益。而既得利益者则会竭尽所能在体制内公开或暗地里抵制防止他们寻租、谋取私利的各项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措施的推行。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阻碍因素及其消解
毕业论文库:社会科学 时间:2016-10-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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