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应然”之判断,现实是“实然”之存在,“应然”总是跑在“实然”前面犹如公正总是要批判引导现实。但是,公正的“应然”必须要置于现实中,接受历史条件的约束,与“实然”保持适度的张力。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压力,否则现实就不会改善,但是,我们也不能把现实压垮,否则公正永无实现可能。本文努力以一种交换公正观的“应然”标准来批判当下的公正问题,同时从内源型现代化与外源型现代化的差异性出发,分析中国外源现代化“实然”中某些公正问题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等利害交换:一种交换的公正观
有什么样的公正观就有什么样的公正问题,本文的公正问题是基于一种交换公正的视角分析。古典的公正定义是得其应得,在此基础上,王海明认为:“所谓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1]我们称之为交换的公正观。即使分配也可以看成一种特殊的交换。交换是人类社会最常见、最普通、最重要的行为,亚当斯密甚至认为,交换既是人类社会区别动物世界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高于动物世界的原因。从交换的角度定义公正抓住了公正的本质属性,继承了经典公正定义的简洁性,而且逻辑清晰完整。
国家共同体是交换公正讨论的前提。学者们在讨论公正以前,都有一个前提性假设,假设存在一个安全稳定的国家。例如约翰罗尔斯认为他的契约论是在一个安全封闭的社会中进行的:“这个社会是自我包含的,与其他社会没有关系,我们只是通过出生进入它,只有通过死亡离开它。”罗尔斯的假定是:“这些模式的边界是由自我包含的民族共同体的观念给予的。”[2]民族共同体(国家)的存在与安全在理论研究中可以作为前设而不需讨论,但是,在实践中却是解决公正问题的前提。
交换公正认为公正并非交换的唯一原则。决定交换或分配的原则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交换或分配资源的数量。如果被交换或分配的资源极为丰富,如曾经无限丰富的空气、水资源的分配,遵循的就是按需分配的原则。当清新的空气日益稀少、清洁的水资源日益珍贵的时候,人们日益强烈要求对其进行公平的分配。因此,只有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们才会要求公正的分配这些资源。但是,如果资源稀缺到极度匮乏,以至于得之则生,失之则亡的程度,共同体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公正讨论的前提条件就没有了。因此,公正的交换或分配要求资源既不能极为丰富,也不能极度匮乏。影响分配与交换原则的第二个因素是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性质。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果是非常亲密的关系,成员之间对要求公正分配的愿望就越弱;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越冷漠,成员之间要求公平分配的愿望就越强烈。例如,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成员之间,父母夫妻子女之间并不强烈的要求公平分配家庭收入,而是,按照仁爱原则根据需要进行分配。而在以公民关系为纽带的国家共同体内,人们就会要求强烈的公平分配。
交换公正认为,交换分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换;个体与政府的交换。交换的可以是利也可以是害。个体之间的交换行为只要遵循自愿、理性的原则就可以视为公正。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本质上也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称为社会公正,这是最为重要的公正领域,人们在交换的过程中,无论交换的是利或害,在数量上必须是相同的。社会公正的原则如下:
首先,基本权利平等原则。交换公正认为社会是一切价值的源泉:“那些认为他‘造就了’他自己和他的生意的产业组织者们会发现,在他手边的全部社会制度都是预备好了的,如技术工人、机器、市场、治安与秩序这些大量的机构与周边的氛围,是千百万人们与数十代人共同创造的结果。如果将这些社会因素全部去掉,我们甚至不能像鲁滨逊那样有破船上的食物与他获得的知识,而只是以树根、草果和鼠虫为生的野人。” [3]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是基于基本贡献的交换,因为,每个人一生下来便做出了缔结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
其次,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非基本权利是超出基本需要的权益,其分配遵循比例平等原则。但是,并非所有的比例平等都是公正的原则,历史上存在着各种比例平等,不同的级别、血统、爵位都曾经是比例平等的标准。交换公正的比例平等则是按照贡献的不同而分配不同的益品,多贡献多得,少贡献少得,由于劳动与贡献有着决定关系,通常也表述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