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如何强化纪委的监督职能,特别是如何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包括党委班子和班子成员,下同)的监督,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1 〕,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也是现实中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的重点难点。笔者日前对在榕五所高校开展纪检工作调研,各高校纪检部门的同志普遍认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难以开展。① 那么,如何化解这个难题,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本文仅就此谈一点个人的拙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厘清关系,明确监督
党的地方各级纪检工作,目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体制。从这个体制的名称上看,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很容易被理解为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监督。若果真如此,则该监督的难题无解。因为,任何的监督权力,不可能来自于被监督者的授受。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本身就是逻辑上的悖论。人民之所以能够监督政府,不是因为人民是被领导者,而是因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有权力监督政府。这种监督,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即委托某个机构监督政府。同理,纪委有权监督同级党委,不是因为纪委是被领导者,领导者授权被领导者监督自己,而是另有权力来源途径。所以,要解决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难题,首先要正确解读“双重领导”的含义,厘清纪委与同级党委的关系,明确纪委的权力来源。
笔者认为,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是由纪检工作的双重职责所决定的。根据现行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纪委的主要任务或工作职责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其重点是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或者说“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二是履行协助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其核心是当好参谋和助手,提出工作建议、协助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②在这里,纪委要对同级党委开展监督,就不能受制于同级党委,必须实行垂直领导;③纪委要履行“协助职责”,又要求纪委同时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就决定了纪检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
双重职责、双重领导,决定了纪委与同级党委的双重关系。就监督职责来讲,其重点是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从而形成了纪委与同级党委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这一层意义上,纪委不是同级党委的被领导者,其监督权力不是来自于同级党委的授予。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其监督权力来自于党的代表大会的授予。各级纪委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从根本上讲是受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领导的,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授权履行监督职责,并对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由于我国未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所以,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就履行监督职责而言,纪委首先必须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对上级纪委负责。由于监督是纪委的主职、主责,因此,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是纪委与同级党委的主要关系。就协助职责来讲,纪委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自然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又产生了同级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关系。但是,必须说明,这种领导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也不是系统内部的领导机关与其职能部门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纪委不是党委的下级,也不是党委内部的职能部门,而是履行对包括同级党委在内的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监督职责的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因此,党委对纪委的领导不是全面领导,仅是特定领域内的专项工作的领导。党委不能分配纪委做该专项工作以外的工作,即党委对纪委的领导不能超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范畴。④因此,党委与纪委的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特定工作范围内的领导与协助关系,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领导与协助关系。同时,还必须说明,即使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也负有对党委的监督职责,即监督党委开展好这项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纪委是既协助又监督,党委不能以领导者的身份把这项工作完全推给纪委。正如《决定》所指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1 〕
明确了上述职责,厘清了上述关系,说明了纪委监督的权力来源,我们就有了设计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的理论前提和制度依据,也就有了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方向。
二、深化改革,强化监督
党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是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从党的十二大至今,党的纪检工作一直在双重领导的框架下运行。这一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工作领导体制。其突出优势是:既保证了全党意志的集中统一,中央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作为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议执行机构和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党的工作,贯彻党的意志;又保证了党内监督机关的相对独立,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同级党的委员会行使权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防范和查处党内腐败分子。〔2 〕 在这一体制下,我们党自觉地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成绩,应该肯定。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这一体制还很不完善,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以致影响了其优越性的更好发挥。其突出问题是,缺乏对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党的十二大前的体制机制几乎不变。即各级纪委从组织人事关系,到事权、财权等各方面实际上仍掌握在同级党委手里。各级纪委实际上仍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纪委的领导作用非常有限。因此,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展开。“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顾忌太多,无论是地方纪委、派驻机构还是企业纪检机构,很少有发现和报告同级党委问题的。“ 〔3 〕 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改革任务,〔1 〕 把纪检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提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议事日程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