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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兼评《民间文学

毕业论文库:文学 时间:2017-02-15 点击:

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9月出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5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第4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保护工作。另外第8条和第15条做出了具体规定,因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产生纠纷时,由著作权人的代表或者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专门机构提起诉讼。从中不难看出,该规定意在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设定为集体,并同时规定了由著作权人的代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专门机构具体行使权利。自1990年我国通过《著作权法》以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及权利行使一直没有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即使国家版权局公布《意见稿》,现状并未改变。因为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单纯的设定为集体,并不能适用我国民族众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及其知晓度千差万别的现状。本文分别从域外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及权利行使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学者的观点出发,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是否应作为权利主体进行分析,以求为我国权利主体的认定及权利行使寻求正当性依据。同时,结合《乌苏里船歌》案及我国现状,建议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设定为国家和集体,并坚持以集体权利主体为主,国家权利主体为辅的原则确定。同时,就集体作为权利主体时,本文认为,应坚持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常态,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候补,限制民间组织,排除个人的原则确定具体行使权利的代表。只有在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无法行使权利或者权利行使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行使。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时,应当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具体行使权利。本文除导言部分和结语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内容为权利客体的界定及问题的提出。由于目前国内外并没有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达成一致。为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本章第一节将进行界定。而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的基本特征,使其区别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这是权利主体认定困难的主要原因。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均把权利主体设定为集体。在《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著作权人代表,这是我国权利主体及权利行使的不足。本章将根据上述内容一一展开。本章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章对权利主体的认定及权利行使进行分析。其中权利主体的认定部分将结合国际法层面、国内法层面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学者观点两个方面展开分析,为我国权利主体的认定提供正当性依据。权利行使主要从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民间组织、个人进行分析。第三章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完善,主要从权利主体及其权利行使两个方面给出完善建议。根据《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将权利主体设定为集体并不能很好的实现保护的目的。因此本文建议,在保留集体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增加国家权利主体,排除个人权利主体,坚持集体——国家的次序确定权利主体。并明确著作权人的代表及行使次序。 还原

民间文学艺术; 权利主体; 乌苏里船歌案; 权利行使;

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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