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城镇化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
新型城镇化旨在实现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新型城镇化是对传统的“以物为中心”城镇化的超越,是重质量、重内涵的城镇化。人的城镇化以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为思想基础。人的生存与发展始终是马克思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现实的人是马克思考察人的问题的根本出发点。人不是孤立的、抽象的,不能脱离他人而独立存在。马克思指出,人的现实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发展状况如何与他们的社会关系如何直接相关。马克思认为,人的最高境界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的自由展现。人的发展形态经历了从对人的依赖、对物的依赖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三个阶段。达到人的理想境界,一方面取决于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另一方面取决于正义社会关系的建立。马克思恩格斯曾批判了他们所处的时代农民纷纷涌入城市但生存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在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人不是全面发展而是片面发展,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的,而是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人与产品、人与他人、人与自身的关系被异化了。
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平等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是人的城镇化的内在要求。人的城镇化应当是为了人、依靠人的城镇化。具体来说,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证城镇化进程中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平等。有学者提出人的城镇化,关键是要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农民工市民化,也就是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社会公共服务的权利。权利主要是通过公共权力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满足人们的合理需要和诉求。权利是人的发展的前提条件。除了生存权利之外,人的自由权利、平等权利、民生权利等人的发展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但是,在人的城镇化过程中,人的发展权利遭到忽视。农民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未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关于享受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应当包含哪些方面,学界仍有争议。较大多数的学者将公共服务分为制度性、经济性和社会性这三大方面。制度性公共服务主要指行政、司法、国防等方面;经济性公共服务主要指生产基础设施的保障;社会性公共服务主要指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1]在这三大方面中,涉及民生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公共服务应该得到保障,这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
二是满足人们在城镇化过程中合理的需要。马克思认为人的正当合理需要应该得到满足,这是合乎人性的。他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2]合乎人的本性,主要是指合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那么,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满足人的生存型需要、发展型需要和享受型需要。生存型需要主要是指满足人们基本的吃、穿、住、行的需要,属于较低层次的需要。发展型需要和享受型需要是为了完善自我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属于较高层次的需要,主要包括人的尊严、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往,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构建等。每一层次的需要所指向的对象亦不同。恩格斯曾指出,“一有了生产,所谓生存斗争便不再围绕着单纯的生存资料进行。而要围绕着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进行。”[3]人的城镇化对于人的生存型需要、发展型需要和享受型需要的满足,有助于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增强人们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是发挥人在城镇化过程中的主体性。马克思批判了唯心主义把主体性看成是“精神”主体性以及旧唯物主义从“抽象的人”看待主体性的现象。他提出,应该以实践的观点来看待人的主体性。人是现实的人,是社会历史活动中的人。人的主体性发挥,也就是人的主动性、创造性等能力的施展。当主体具备自觉意识和主体能力,对客观对象发生作用时,人的主体性才得以完全发挥出来。人们在进行实践活动时并不是被动地适应客观对象,而是积极地、主动地、富有创造性地进行改造活动。人们在推动城镇化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生产力尺度与人的尺度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说,人的城镇化在坚持生产力尺度,体现“经济人”追逐物质利益、创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坚持人的尺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良好生态环境的建设、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等方面。人既是城镇化的推动者,也应当是城镇化的受益者。面对传统城镇化造成的诸多弊端,人们需要及时转变发展理念,改变旧的发展模式,推动数量型城镇化向质量型城镇化的转变,使人们真正享受到城镇化带来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