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1]2014年4月,文化部在《2014年文化系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中提出“推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组建理事会试点工作”,自此,公共图书馆的法人治理开始了在许多省份内的试点[2]。201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指出:“进一步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公众监督等基本制度,加强规范管理。”[3]自此,公共图书馆的理事会组建在全国范围内进入了全面发展实施阶段,而在此过程中,也必然会面临各种水土不服,因此针对当下的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这也是论文的主要着力点。
1 我国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建设现状分析
1.1 现有公共图书馆理事会概况
笔者通过各图书馆网站的信息发布、网络媒体报道、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和电话访问获悉,截至2015年5月,我国公共图书馆共有36家成立了理事会①。下文将从成立时间、所处区域、组织结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现阶段公共图书馆理事会的现状。
1.1.1 成立时间
公共图书馆理事会的研究早在2007年就开始启动,无锡市图书馆于2009年最早创立理事会,至今已有7个年头,近两年图书馆理事会迎来其蓬勃发展之时机。在成立理事会的36家图书馆中,仅2014年一年中成立理事会的就有18家,2015年仅五个月的时间,又陆续有12家成立了理事会,由此可见公共图书馆自主管理愿望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之迫切。
1.1.2 区域分布
据统计,我国目前成立理事会的36家图书馆,其中最多的省份是广东,共计10家,其次是浙江5家、江苏4家、安徽3家,其余的散落分布在华中、华北和西南地区。按行政区域划分,分别是华东地区16家,华南地区10家,西南地区5家,华中地区3家,华北地区2家。由此可见,我国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发展的区域极不平衡,华东、华南地区占据了图书馆理事会整体布局的半壁江山。按图书馆的级别来分,成立理事会的有10家省级图书馆,19家市级图书馆,7家区县级图书馆。由此也可以看出,基层图书馆在理事会制度建立上的积极性,希望借政策之东风,让更多的社会民众参与图书馆事业的管理与监督,把图书馆的服务做得更好。
1.1.3 组织结构
据统计,36家成立理事会的图书馆,有7家同时成立了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余都是成立单一的理事会。在成立监事会的7家图书馆中,有两家是区图书馆,4家市级图书馆,1家省级图书馆,这与中央编办通过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问答》中指出的“在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践中需单独设立监事会的主要是那些规模特别大,情况较复杂而且关系重大,单靠理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有一定困难的事业单位”的解释有一定冲突,因此,公共图书馆是否设立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根据图书馆级别分层级的理事会也是目前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急需探讨的问题。
1.1.4 理事会的合作建设
笔者在调研中还发现,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县区级图书馆由于编制、经济以及公共文化需求等方面的原因,加上举办单位领导大都会任下属单位理事会的理事长而分身乏术,并未单独成立图书馆的理事会,而是成立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图书馆合一的理事会。如淮南文博图五馆理事会,其成员共13人,其中不仅有主管部门和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大通万人坑教育馆、少儿图书馆的五馆代表,还有来自市直机关、高校等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淮南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议事、决策、管理和监督。笔者认为,这一模式是我国中西部公共图书馆组建理事会值得借鉴的模式。
1.1.5 理事长的来源
从理事长的来源来看,在36家成立理事会的图书馆中,有21家是主管部门担任理事长,8家是图书馆领导担任理事长,7家是社会名流担任理事长,其中主管部门担任理事长的图书馆占据了近60%(在有统计数据的共35家中)。由此可见,尽管国家层面推行理事会制度,希望实现简政放权,然在下达过程中,地方政府依然大权在握,大多数图书馆理事会的理事长仍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这与理事会“管办分离”的设计思想存在一定冲突,因此图书馆如何真正实现由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将是今后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值得探讨的问题。当然,在馆本位的今天,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就是理事会的正常运作也需要一个局级或厅级理事长,才能有号召力与影响力——召集理事尤其是政府层面的理事来准时参会。
1.1.6 理事会内外理事构成
在调研搜集到的理事会构成数据的36家图书馆中,有12家图书馆理事会成员的社会代表方超过了半数,而从内部理事和外部理事来区分,所有图书馆的外部理事均占理事构成的绝大多数,这虽然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中的要求——“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避免小团体利益出现[4],但这种“外部理事占多数”的理事结构有可能造成内部职工的利益受损,从而造成内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降低,这也有悖于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基本精神[5]。